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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十四 邓张徐张胡列传第三十四(第3页)

  遗,建立明经,博征儒术,开置太学。孔圣既远,微旨将绝,故立博士十有四家,

  设甲乙之科,以勉劝学者,所以示人好恶,改敝就善者也。伏见太学试博士弟子,

  皆以意说,不修家法,私相容隐,开生奸路。每有策试,辄兴诤讼,论议纷错,

  互相是非。孔子称“述而不作”,又曰“吾犹及史之阙文”,疾史有所不知而不

  肯阙也。今不依章句,妄生穿凿,以遵师为非义,意说为得理,轻侮道术,浸以

  成俗,诚非诏书实选本意。改薄从忠,三代常道,专精务本,儒学所先。臣以为

  博士及甲乙策试,宜从其家章句,开五十难以试之。解释多者为上第,引文明者

  为高说:若不依先师,义有相伐,皆正以为非。《五经》各取上第六人,《论语》

  不宜谢策。虽所失或久,差可矫革。

  诏书下公卿,皆从防言。

  十六年,拜为司徒。延平元年,迁太尉,与太傅张禹参录尚书事,数受赏赐,

  甚见优宠。

  安帝即位,以定策封龙乡侯。食邑千一百户。其年以灾异寇贼策免,就国。

  凡三公以灾异策免,始自防也。

  防卒,子衡当嗣,让封于其弟崇。数岁,不得已,乃出就爵云。

  张敏字伯达,河间鄚人也。建初二年,举孝廉,四迁,五年,为尚书。

  建初中,有人侮辱人父者,而其子杀之,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,自后因以

  为比。是时遂定其议,以为《轻侮法》。敏驳议曰:

  夫《轻侮》之法,先帝一切之恩,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。夫死生之决,宜从

  上下,犹天之四时,有生有杀。若开相容恕,著为定法者,则是故设奸萌,生长

  罪隙。孔子曰: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”《春秋》之义,子不报仇,非子

  也。而法令不为之减者,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。今托义者得减,妄杀者有差,

  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,非所以导“在丑不争”之义。又《轻侮》之比,浸以繁滋,

  至有四五百科,转相顾望,弥复增甚,难以垂之万载。臣闻师言:“救文莫如质。”

  故高帝去烦苛之法,为三章之约。建初诏书,有改于古者,可下三公、廷尉蠲除

  其敝。

  议寝不省。敏复上疏曰:

  臣敏蒙恩,特见拔擢,愚心所不晓,迷意所不解,诚不敢苟随众议。臣伏见